(七) 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八) 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表复印件;
(九) 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
(十) 企业已经在内地投资的经营效益情况;
(十一) 政府主管部门批文;
(十二) 工商局批文;
(十三) 外出兴办企业当地政府的批文;
(十四) 外出兴办企业当地工商局批文;
(十五) 外出兴办企业工农业执照复印件;
(十六) 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十七) 历年经营业绩。
第七条 境外投资项目档案包括的必要文件是:
(一) 给外汇管理局及经发局的申请报告;
(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海外公司合同、章程;
(四) 投资方的政府批文、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五) 投资方资信证明、创汇证明、资产负债表及历年经营业绩;
(六) 外派管理局关于项目投资风险及外汇来源的书面审查材料;
(七) 政府主管部门征询我驻外使领馆意见的函;
(八) 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成立海外公司的批文;
(九) 海外公司在投资国的注册登记证明;
(十) 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第八条 项目档案的收集和保管
(一) 投资发展部设建档员负责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总公司各下属公司应认真配合其
工作
,主动、及时地将项目档案整理上交投资发展部,投资发展部建档后将档案原件移交总经理
办公室,并保留二套完整复印件;
(二) 各项目负责人将项目文件交给建档员时,建档员应及时登记文件交付日期、名称
、原件或复件、交付人,并由文件交付人签字认可;
(三) 文件登记后由投资发展部经理或执委会主任签字,按性质进行编号、归档;
(四) 项目档案保管期(原件和复印件)一般为永久保存。
第九条 项目档案的查阅
(一) 总公司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或借用项目档案时,在投资发展部办理相应的查阅或
借用手续;
(二) 集团内各单位因公需要查阅项目档案时,须出具本单位领导的批准证明。经执委
会主任或投资发展部经理同意后,方能由建档员接待查阅;
(三) 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项目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执委会主任同意后
,方
能由建档员接待查阅,并由建档员详细登记查阅项目档案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档案名称及查
阅理由;
(四) 项目档案一般不得带出档案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或复制时,必须经
执委主任批准,由建档员详细登记,借用人签名后才可外借,并限期归还;
(五) 查阅人违反借阅规定时,建档员有权对其提出批评以至停止其借阅。
第十条 所有资料均应放人有锁的柜子里,钥匙由建档员专人保管,建档员因工作失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