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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管理办法

时间:2011-10-17 编辑:范文网     发表评论

财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所谓财产系指资产负债表上所列属于固定资产科目者,其有关事务处理悉依
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条  本公司财产管理系由财务部统筹管理并委托使用单位保管,依其性质划分如
下:
    1.土地。
    2.房屋及建筑设备:办公室、厂房、酸洗间、仓库、宿舍、护堤、水道、围墙、停车
场、道路。
    3.交通及运输设备:小轿车、客货车、推高机、起重机、机车、手推车、台车。
    4.机器设备:连续式铸造钢板设备、钢铁热轧设备、钢铁冷轧及冷压成型设备、金属
热处理设备。
    5.电气设备:输电、配电、变电设备、照明设备。
    6.空气调节设备:冷气机、抽送风机、电扇。
    7.事务设备:机具设备(计时机、复印机、打字机、计算机、电话机、对讲机、扩音机
、油印机等)、家俱设备(写读家俱、储放家俱、坐息家俱)、通讯设备。
    8.供水设备:水塔、储水池、过滤设备、抽水机、马达、给水配管设备。
    9.其他设备:防护设备(消防警卫、医疗)装潢设备、康乐设备。
    第三条  财产保管部门应会同财务部每年定期盘点,但对新置者每月对帐一次,其盘
盈或盘亏应确实办理增值或减损。
    第四条  由购入而取得之不动产,应即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其有关产权之登记与变
更登记及税法规定事宜与减损报废之报备均由财务部另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  各项工程修造不论金额多寡均应编列预算表,并送财务部备查复核,其紧急
处理者仍应补办手续。
    第六条  有关不动产出租或租入,均应事先订立契约书,并会财务部复核转呈总经理
核准后始得办理。
    第七条  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划分之标准如下:
    1.支出结果能获得其他资产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应列为费用支出。
    2.资产之因扩充、换置、改良而能增加其价值或效能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即为费用支
出。
    3.支出结果所获得之固定资产,其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其金额在五万元以上者属
资本支出,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效用仅及本期者属费用支出。
    4.凡为维持财产之原始使用效能,所需之维护费用作为费用支出。
    第八条  财产支出核决权限,依内购核决权限表之规定办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平均法,并以帐面价值为准,其折旧耐用年限依所得税
规定。
    第十条  使用年限届满之固定资产,仍继续使用者,得不折旧,但主要或重要生产设备
得予调整以往旧额,并继续折旧。
    第十一条  有关固定资产设帐,财务部于总分类设置“土地”、“房屋及建筑”、“机
器设
备”、“电气设备”、“空气调节设备”、“事务设备”、“供水设备”、“其他设备”,
机械与各项设备之“备抵折旧”等科目,设置财产目录卡,并于各负责管理部门设置同式财
产目录表,详细记录负责保管人及移动情况,并经使用人签认留存。财务部门与管理部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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