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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督查督办工作制度(4)

时间:2011-10-20 编辑:范文网     发表评论

第二十八条  分局按季采取《督查通报》的形式,在督查督办系统中对督查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  对在考核中成绩显著的,或上报督查材料积极,反映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且有较高的参考价值,被市局或以上督查、信息刊物采用的,在二级岗考中给予加分,加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对未按时办结的、被退办的、办理质量不高的,在二级岗考中给予扣分,扣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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