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盈利目标,并负责该部财务的经营。如不能达到所订盈利目标,应自请让贤或另调他
职。
第十二条 以部(中心)为盈利单位,以其资产负债计算其损益。
第十三条 利润中心相互间物质的收交、人力的支援,均视为内部交易,以内部往来
凭证行之。甲中心的索价高于外购价格时,乙中心得请求甲中心以外购价格让渡或外购之。
第十四条 各部(中心)为经营所需资金,可经总经理的批准后,向财务部贷款,利息
计算如下:
(一)各部当月利息,以上月份流动资金帐面余额的1%计算。(照银行利息变动)。
(二)各部当年度累积盈余及累积亏损,亦并入流动资金计息。
(三)配合各部内营业计划实施,向银行专案贷款(限进口机器及外销贷款),依原贷
款利息拨该中心使用。
第十五条 各部(中心)的现金票据、存款,有价证券等均由财务部保管,内部交易以
“内部往来”凭证行之。
第十六条 会计部每月十五日前列报各部(中心)前月的资产负债及损益计算,供各部
(中心)经理及总(副)经理经营之需。同时需列报各部的成本费用分析,供各部经理作管理
措施的参考。
第十七条 秘书室、稽核室、人事室、电脑室、总务部、会计部、财务部的费用预算
分由各部(中心)依投资额(或服务)多寡的比例,按月定额分摊之。
第十八条 各部除营业活动外,一切对外的承诺,签约、及财务的借贷,均由总公司
代表统筹办理。
□ 资产划分
第十九条 各部(中心)成立之初,各部均依下列方式分配资产与负债。
(一)总公司的现金由各中心申请贷为周转金,帐面划拨后,现金由财务部统一保管。
(二)设备依各部(中心)实际所需,划分于各部。
(三)材料、半成品、成品依实存量拨归各部(中心)。
(四)土地除各部占用及必需的空地处,划归财务部。嗣后各部使用时,计收租金或重
行划归该部。
(五)公司现有的负债,依资产与负债比例分配于各部(中心)。
(六)各部不需要的资产(设备)统归总务部处理,除成品外,非经总经理批准,不得自
行变卖。
第二十条 各部为争取更多利润而必需新添设备时,可拟具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向
财务部贷款,利息按第十四条第一款计算。
□ 酬金的计算及分配
第二十一条 利润中心制度实施前,员工薪资应作合理的调整嗣后,除依物价指数的
变动定期调整,及职务变动按职务等级调整外,采用定期性加薪原则。
第二十二条 每三个月定期检查各部(中心)业绩(不含对外投资、出售资产、证券、利
息等收益),依下列计算加发业绩奖金:
第二十三条 前条所订业绩奖金由会计部、稽核室核
算,呈总经理核准后,由各部经
理全权决定部内人员的分配,送会计部按人次在月薪资内发放。
第二十四条 年度终了结算,预计可分配盈余中,超出股息8%-12%的盈余(各部预计收
入盈余),以股东与员工分享为原则。将半数拨为员工经营奖金,按各部的盈亏及各单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