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执。第七条 增投、减损、移转及撤除处理
投保的固定资产因增设、减损、移转及撤除等原因而发生变动时,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应填具“投保物变动(续保)通知单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会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呈
(总)经理核准后,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审查后向保险公司办理另订契约、变更契约或解
约等手续,但有特殊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应将投保权利要点函请申请公司认可,一份
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
第八条 续保手续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投保物保险期届满时,如须续保,应填具“投保物变动(续保)通
知单”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会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于投保期
限届满一个月前,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审查后,向保险公司办理续保,一份送回固定资
产管理部门,一份会计部门存。
第九条 灾害报告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投保物遭受灾害时,应即通知总管理处财务部以照会保险公司,
并会同总务、会计部门、安全工程师进行现场调查,将受灾害的原因、时间、状况及损害
概算等填入“固定资产灾害报告书”一式四份,经经理核章会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
呈(总)经理核准后,于三日内将二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以凭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一
份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自存,一份送会计部门。
第十条 公证勘查报告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如认有必要,得委请公证机构会同安全工程会、会计、总务部门至
现场勘查,凭公证机构的“损失报告”以作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依据。
第十一条 索赔手续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接到“固定资产灾害报告”及公证机构的“损失报告”后,即填具
保险公司规定的“火灾赔偿申请书”及“损失清单”,于损失发生后六日内向保险公司请求
赔偿,并将其副本送投保公司,受损固定资产如已提供质押,应将送保险公司的“火灾赔
偿申请书”副本送质权人。
第十二条 赔偿金入帐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领到保险公司损失赔偿金后,应立即连同有关文件汇送会计部门复
核办理入帐手续,并将处理经过及结果通知投保公司。
第十三条 索赔驳诉
投保物损失赔偿的请求,如有异议,总管理处财务部应于接获通知一个月内并附有关
资料,汇送总管理处法律事务室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保险权益。
第十四条 投保金额及费用统计总管理处财务部于每月十日前应根据“投保申请书”
、“投保物变动(续保)通知单”、
“固定资产灾害报告书”、“保单正本”编制上月份“投保公司别固定资产保费月报表”一
式数份,呈科长复核,经理核章后,一份财务部自存,其余分送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
计部门,并同时编制上月份“保险公司别保险保费月报表”一式一份呈科长复核,经理核
章后,由经办人留存备查。
□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公司所有外购资材、外购产品、原物料、成品保险等保险事宜除另有规定
者外,依本准则处理,但车辆保险则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自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