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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物盘点制度(范例A)

时间:2011-10-17 编辑:范文网     发表评论

财物盘点制度(范例A)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
    为加强各公司财物管理,依“现金收支规则”第五十一条、“固定资产管理规则”第八
条,“材料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及“成品存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等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范围
    盘点范围包括现金、票据、有价证券、材料、在制品、制成品、外协加工料品、寄存品
、代加工料品、寄库品、下脚品及固定资产等。
    固定资产的盘点应依据“固定资产管理规则”办理,其余各项,悉依本准则办理。
    第三条  方式
    (一)年终全面盘点。
    (二)液体及特定项目采按月盘点。
    (三)会计部门每月抽点,抽点百分比以一年一周转为度。
    (四)不定期抽点。
    第四条  人员及职责
    为办理盘点,应设置盘点人、会点人、协点人及监点人。
    (一)盘点人由财物经管部门提任,负责点计工作。
    (二)会点人由会计部门或指派人员担任,负责盘点纪录。
    (三)协点人由仓储保管部门担任,负责盘点时的料品搬运工作。
    (四)监点人由各公司(总)经理室,总管理处总经理室视需要派员担任,负责盘点监督。

    (五)各厂处、经理室、总经理室应指定专人负责盘点筹划,连络等事宜。
    第五条  准备工作
    (一)经管部门将应行盘点财物预先准备妥当,备妥盘点用具,并由会计部门准备盘点表
格。
    (二)现金及有价证券应按类分别整理并列清单。
    (三)存货的堆置,应求整齐集中,并置“标示牌”。
    (四)各项财物帐册应于盘点前登载完毕,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时,应有会计部门将尚
未入帐的有关单据,如缴库单、领用单、交运单、收料单等,利用“结存调整表”一式二份
,将帐面数调整至正确的帐面结存数。
    (五)盘点期间已收料而未办妥手续者,应另行分开。
    第六条  年终全面盘点
    (一)各公司(总)经理室应于签呈(总)经理核准后,签发“盘点通知”通知各有关部门准
备盘点,并于盘点前五天将盘点计划寄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盘点通知”应包含盘点日期
,人员配置及注意事项。
    (二)盘点日期由各公司视存量及现场公休情况自定。
    (三)盘点期间除紧急用料外,应暂停收发料,盘点期间所需用料,应于盘点三天前办理
完毕。
    (四)年终盘点,原则上应采用全面盘点方式,如确因事实所限无法采行时,应签呈总管
理处总经理核准后始得改变方式进行。
    (五)盘点应尽量采用精确的计量器,避免用主观的目测方法,每项财物数量由双方确定
后,再继续进行下一项,盘点后不得提出遗漏的异议。
    (六)盘点时由会点人依实际盘点数详实纪录“盘点统计表”一式二份,以黑色原
子笔复写,并于盘点工作进行时编列流水号码,由会点人与盘点人共同签注姓名、时间,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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