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固定资产的保管及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范围
本规则所称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设备、马达仪表、工
具、什项设备(各公司自分事务性什项设备及机电性什项设备)等。
第三条 会计科目列帐原则
前项固定资产,耐用年数在二年以下,不具生产性,未超过一定金额者(各公司自订)
应以费用科目列帐,而不得以固定资产科目列帐。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固定资产按下列类别,由各公司指定部门负责管理,其管理及保养细则由各公司管理
部门会同使用部门自行制定之。
(一)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事务性什项设备由总部门负责管理。(二)机械
设备、马达、仪表、机电性什项设备由工务部门负责管理,但得视实际需要
归由性质相关部门管理。(三)工具由资材仓库负责管理。第五条 编号固定资产取得
后,即归管理部门管理,并会同会计部门依其类别及会计科目统驭关系,
予以分类编号并贴粘样签。
第六条 移交人员移交时,对于固定资产应依人事管理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详列清册
办理移交。
第七条 增减报告
会计部门应于次月15日前就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什项
设备等项目编制“固定资产增置表”一式三联送管理部门核对,并填列异常或更正内容后,
第一联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送返会计部门自存,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采用电脑处理
报表代替之。
第八条 盘点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会计部门每年盘点一次(不含工具、马达、仪表、事务性什项
设备)。另应于每季就固定资产的项目中根据登记卡册,每一类别至少抽点十项,盘点后应
填造“盘存单”一式三份注明盈亏原因,一份自存,二份呈报(总)经理核决后一份送会计
部门,一份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管理部门对于盘盈或盘亏除应专案叙明原因呈核外,
并应依增置或减损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九条 增置、营造、修缮处理
固定资产的增置、营造、修缮应分别依照“材料管理办法”、“工程修造发包事务处理
规则”及“营建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 增置及登记
第十条 增置手续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什项设备等固定资产于增置验收
后,使用部门(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由总务部门)应即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单”一式三联经
会管理部门签章后,送会计部门填注购置金额、耐用年限、月折旧额,第一联送管理部门
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联由会计部门自存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三联送
使用部门留存。会计部门应每月与管理部门核对“固定资产登记卡”的记载事项,如有缺
漏事项应即通知补正。
第十一条 受赠处理
固定资产因其他公司拨入,捐赠而取得者,应填明价格,如原价无法查得或根本无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