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保证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更换保证人,并应于下列事情发生后十五天内,另外我到连带保证人。
(一)保证人死亡或犯案者。
(二)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者。
(三)保证人的信用、资产有重大变动,因而无力保证者。
(四)不欲继续保证者。
第十六条 被保证人离职三个月后,如无手续不清或拖欠公款等情况,保证书即发还其本人。
第十九条 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以八小时为原则,生产单位或业务单位每日休息另订公布实施。但因特殊情况或工作未完成者应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延长工作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延长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六小时。
第二十条 经理级(含)以下员工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否则双方均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二十一条 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形,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迟到、早退。
1、 员工均需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三分钟至十五分钟到班者为迟到。
2、 工作时间终了前十五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