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审批,经财务总监核准;
(四)货款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
经理报董事长审批,并经董事长办公会通过。
第十三条 合同条款中如有涉及定金预付内容的,依据定金数额,按下列权限审批:
1. 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审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报财务
总监核准:
2. 定金数额在10万~50万元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经理审批,报总经理
审批,经财务总监核准;
3. 定金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核,经
财务总监核准,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四条 各下属公司一律不得擅自对外担保贷款。
第十五条 各业务部门只能在各自经营范围内对外签订购销合同及进出口代理合同,其
他
合同(如借款、担保、承包、合资、联营等),必须经公司法人代表,特别授权方可签订。
第十六条 以上审批权限应严格遵守,严禁隐瞒不报,不准逾级逾时上报。
□ 合同的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结合前一章有关规定,合同的审批应按照主办业务员、部门经理、合同监察
员、公司经理、总公司领导这一顺序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各级审批人员应对合同进行全面审核,并写明具体意见。业务人员、部门经
理应
着重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合同监察人员应主要从合同的规范性、合法性等方面进
行审核;公司经理对合同负责全面审核。以上人员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责。
第十九条 具体每一经济合同的审批应填写合同审核表,审批表格样式附后:
第二十条 已订立的经济合同经双方协商,确有必要变更或撤销的,按照合同原审批程
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一条 合同审批表和双方的往来信件、传真、函电、票据、单证等,均应作为合
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同合同一起存档备查。
□ 合同的履行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各业务部门应积极自觉履行合同约
定的义务,同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第二十三条 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且我方已掌握其确切资料,可为维护公司的利
益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二十四条 为了对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执行合同的业务员、合同
监察员在审查合同时,应根据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制作合同履行进度表。
第二十五条 合同监察员应根据合同履行进度表,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由具体业务
主办人员同合同监察员共同视履行进度填写进度表。
第二十六条 合同对方如不履行合同或出现违约,业务人员应立即将具体情况向合同监
察员和部门负责人通报,共同制定对策。
□ 合同出现问题后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济合同在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发生问题和纠纷的,业务部门应及时向主管
机构
和领导逐级汇报,汇报应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特别紧急的(如货入仓),应先行采取紧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