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造费用:会计部门依据生产计划,参考制度费用有关资料及最近实际
发生数,并斟酌预计支付数编列。
(三)推销费用:营业部门依据营业计划,参照以往月份推销费用占营业额之
比例推算编列。
(四)管理费用:会计部门参照以往实际数及管理部门工作计划编列。
(五)财务费用:会计部门依据财务部门资金调度情形,核算利息支付编列。
第十二条 其他支出
凡不属于上列各项之支出皆属之,包括偿还长期(分期)款、股息、红利等之
支付。其数额在30万元以上,均应加说明。
□ 异常说明
第十三条 异常说明
各公司应按月编制资金来源运用比较表,以了解资金实际运用情形,其中实
际数与预计比较每项差异在10%以上者,应由资料提供部门填列资金差异报告表
(表1.6)列明差异原因,于每月十日前送会计部门汇编。
□ 资金调度
第十四条 资金调度
(一)各公司营运资金由公司(事业部)最高主管负责筹划,并由总管理处财务
部门协助筹措调度。
(二)各公司资材部门应按月根据国内外购料借款数额编列“购料借款月报
表”(表1.7)于当月24日由各公司总经理室分送财务部及总管理处总经理
室汇总呈核。
(三)财务部应于次月五日前按月将有关银行贷款额度,可动用资金,定期存
款余额等资料编列能源企业国内银行短期借款明细表(表1.8)呈总管理处
总经理核阅,以为经营决策之参考。
□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经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