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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规定

时间:2011-10-16 编辑:范文网     发表评论

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
资金利润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管理机构
    (一)公司设立资金管理部,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办理各二级公司以及公司内
部独立单位的结算、贷款、外汇调剂和资金管理工作。
    (二)结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与下属公司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是
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在结算业务中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客户关
系。
    第三条  存款管理
    公司内各二级公司除在附近银行保留一个存款户,办理小额零星结算外,必
须在资金部开设存款帐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在资金部的结算量和旬、月末余
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10万元以上的大额款项支付必须在资金管理部办理特殊
情况需专题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保留其他银行结算业务。
    第四条  借款和担保业务管理
    (一)借款和担保限额。集团内各二级公司应在每年年初根据董事会下达的利
润任务编制资金计划,报资金管理部,资金管理部根据公司的年度任务,经营民
展规划,资金来源以及各二级的资金效益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总公司及二
级公司定额借款,全部借款的最高限额以及为二级公司信用担保的最高限额,报
董事会审批后下达执行。
    年度中,资金管理部将严格按照限额计划控制各二级公司借款规模,如因经
营发展,贷款或担保超限额的,应专题报告说明资金超限额的原因,以及新增资
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经资金管理部审查核实后,提出意见,报财委、董
事会审批追加。
    (二)集团内借款的审批。凡集团内借款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外币
按记帐汇率折算,下同)以内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同意后,报财务总监审批;
借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财务总监加签同意后报董事长
审批。
    (三)担保的审批。各二级公司向银行借款需要总公司担保时,担保额在300
万元以下的由财务总监审批,担保额在300万-2000万元的,由财务总监核准,董
事长审批。担保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一律由财委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并经
董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借款担保审批后,由资金部办理具体手续。对外担保,由
资金部审核,财务总监和总裁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五条  其他业务的审批
    (一)领用空白支票。在资金部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可以向资金部领用空白
支票,每次领用张数不超5张,每张空白支票限额不超过5万元,由资金部办理,
领用空白支票时,必须在资金部有充足的存款。
    (二)外汇调剂。集团内各二级公司的外汇调剂由资金部统一办理,特殊情况
需自行调剂的,一律报财务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自行办理。
    (三)利息的减免。凡需要减免集团内借款利息,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由
资金部审查同意,报财委审批,金额超过5000元,必须落实弥补渠道,并经分
管副总经理加签后,报财委审批。
    第六条  资金管理和检查
    资金部以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为中心,定期开展以下资金检查和
管理工作,并根据检查情况,定期向财委、总经理、董事长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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