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的,以原始凭证齐全并经核准者为限。
(三)薪工资的付款:
1.职员每月10日。
2.作业员:分10日、25日两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支付者,得由经办部门另行签呈主管转呈总经理批准后,再予支付。
第十五条 会计部门支付款项倘有扣缴情事时,应将代扣款项于次月10日前填具政府规定的
报缴书向公库缴纳,并以影本一份并附于传票后,凡有扣缴税款及免扣缴应申报情事者,会
计部门应于次年元月底前填具政府规定的凭单向稽征机关申报,并将正、副本交各纳税义务
人。
第十六条 薪工资的支付,应由总务人事单位根据考勤表编制“薪工表”,于付款期限
前一日送交会计部门。
第十七条 业务部门于收到货款后,应将其中所收货款解缴出纳,出纳应将解缴凭证送
交会计部门,并据以编制传票。
第十八条 为便于办理薪资扣缴申报起见,本公司职工应于每年度开始一个月内,及新
进人
员报到时,填报“薪资所得受领人扶养亲属申报表”,由会计部门收执,作为所得税扣缴申
报的依据,会计部门应就每一职工给付薪工资及扣缴情况填载于“各类收入扣缴资料登记表
”上,作为日后扣缴申报之用。
第十九条 凡依法应扣缴的所得税款及依法应贴用印花税票,若因主办人员的疏忽发生
漏扣
、漏报、漏贴或短扣、短报、短贴等情事以致遭受处罚者,以及劳工保险费的滞缴情事,其
滞纳金及罚金应由主办人员及其直属主管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