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或摩托车),可按公共汽车月票收据金额报销。
2.符合第1条条件用私人自行车上下班者,每月按公共汽车月票金额发给自行车维修
费。
3.上述两类补助请各部门在员工报到上班后即将申请报告报行政部审批备案,每年终
了后七天内,由各部门造册申报,行政部按备案记录结合考勤核批发放。
4.对于不享受交通费补助的职工,经常因公骑私人自行车外出的,经各部门成本中心负
责人批准,发给每月10元的自行车修理费。
第四条 加班、夜班、值班和误餐费的规定
(一)加班费规定:
1.法定节日(圣诞节、劳动节)因工作需要加班,按下列公式计发加班费:
( 本人月工资-浮动工资25.5 ×200%)×加班天数
2.法定假日以外平时因工作需要加班,按下列公式计发加班费:( 本人月工资
-浮动工资 25.5 ×150%)×加班天数
3.员工加班要从严控制,事前报部门经理批准。加班只限于工程抢修,节假日值班和
完成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等,但月累计不得超过48小时,超过48小时报总经理批准。
4.员工加班后,可以补休而不领加班费,但须办理补休的登记手续。
5.员工出差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和超过工作不计加班费。6.加班费经人事部审核后
,由财务部发放。
(二)夜班费规定,员工在每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上班工作,不能睡觉,夜班费每人
每夜8元。
(三)值班费,市内员工到特区范围内工作(或反向途径)、不能在公司或家里吃午餐者,
由各成本中心负责人签字报误餐费8元。报告列明时间、地点、工作内容,由人事部审核,
财务部发放。
第五条 外勤津贴规定(一)生产人员从事露天、井下、高空施工作业按出勤天数,每
人每天津贴2元。当天
出工在2小时至4小时者,按半天计发,不足2小时者不发津贴。
(二)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跟班作业,可以按生产人员标准领取外勤津贴。
(三)工程管理的基建办及业务部室外勘察人员,基建办RSU安装人员、基建管理人员、
财务部市内采购员、报关员、行政部食堂采购员等,即按实际天数每人每天津贴1元(有勘
察设计、安装提成奖领取者则停发该项津贴)。
(四)汽车司机的各类补贴另见专题发文。
第六条 其他福利待遇
(一)员工医疗费用报销按有关规定执行。但每单200元以上必须由财务部经理审核。
(二)室主任、各类师以上人员自用石油汽罐,凭据由行政部审签到财务部报销。
(三)本公司工作人员(含合同制职工),每人每月发放洗理费25元、书刊费20元、水
电补贴35元、物价补贴73元、粮价补贴20元、煤气补贴45元。
第七条 清凉饮料费规定(发放时间每年5-10月)。
1.发放范围原则上按第六条第三项。
2.发放标准由人事部和行政部按批准预算确定,人数由人事部提供,具体由行政部安
排报销。
第八条 员工计划生育按最新印发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员工服装补贴和发放,
参照深圳涉外企业服装补贴和发放办法,凡是公司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