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更改,应经双方共同签认。
(七)经管部门应依据盘点所得的结存量汇编“盘存单”,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
份送会点部门,核算盘点盈亏金额。
第七条 每月会计部门抽点
(一)每月抽点由会计部门主办,于签呈(总)经理核准后办理。
(二)抽点日期及项目,以不预先通知经管部门为原则。
(三)抽点时应会同经管部门共同办理。
(四)盘点前应由会计部门利用“结存调整表”将帐面数先行调整至盘点前正确的帐面结
存数,再行盘点。
(五)存货纪录采电脑报表控制者,应以收发存月(旬)报表为调整依据,如月(旬)报表不
及附送者,应先填列“结存调整表”的调整栏,由抽点人员与经管人员共同签章。
(六)每月抽点仍应填列“盘点统计表”及“盘存单”。
(七)液体及特定项目其范围由各公司自订。
第八条 不定期抽点
(一)由各公司(总)经理室或总管理处总经理室视实际需要,随时指派人员抽点。
(二)抽点时应会同经管部门及会计部门共同办理。
(三)抽点程序与每月抽点相同,但“盘点统计表”及“盘存单”应再复写一份,交抽点
人员。
第九条 盘点报告
(一)会计部门应将“盘存单”的盈亏项目加计金额填列于“盘点盈亏汇总表”及
“项目别盘盈亏汇总表”各一式四份,送经管部门填列差异原因的“说明”及“对策”后
呈核,其中一份经由最高主管签注后转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每月抽点及不定期抽点,应于
盘点后七天内,将“盘点盈亏汇总表”一份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
(二)会计部门应将盘点结果及发现的异常事项及建议,作成“盘点报告”一式三份,经
呈核后,一份连同“盘点盈亏汇总表”及“项目别盘盈亏汇总表”于年终盘点后一个月内
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
(三)盘盈亏金额平时仅列入暂估科目,年终时始以净额转入本期“营业外收入”的“盘
点盈
余”或“营业外支出”的“盘点亏损”。
第十条 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
(一)各公司(总)经理室或会计部门,至少每月一次抽点现金,票据及其他出纳项目。
(二)现金及票据的盘点,应于盘点当日上班未行收支前,或当日下午结帐后举行。
(三)盘点前应先将现金柜封锁,并核对帐册后开启,由会点人员与经管人员共同盘点。
(四)会点人依实际盘点数详实填列“现金盘点报告表”一项四份,经双方签认后
呈核准一份寄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寄送期限依前述规定。
第十一条 在制品
(一)在制品的盘点以当月最末一日及次月一日举行为原则。
(二)在制品原则上采全面盘点,如因成本计算方式无须全面盘点或实施上有困难者,应
签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改变方式进行。
(三)在制品的完工程度及液态物品的温度、比重的特性,各经管部门应制定盘点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