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资遵循。
第十二条 其他项目
(一)外协加工料品:由各外协加工料品经办人员会同会计人员,必要时并应会同技术人
员,共同赴外盘点,其盘存表一式三份,应由各外协厂商签认。
(二)寄存品:详列品名、规格、数量、金额、寄存厂商、结存数量,由寄存厂商签认。
(三)代加工料品:详列品名、规格、数量、代加工厂商,价值及结存数额,由代加工厂
商签认。
(四)寄库的成品:于盘点前全部清理出库,其未能出库者,应列明客户名称、品名、规
格、原开统一发票号码,数量及原因呈核。
(五)销货退回的成品,应于盘点前办理退货手续,验收及列帐。
(六)营业借出的成品,应于盘点前全部收回,借条一概不予承认,如有特殊情况,应签呈
(总经理核准)。
(七)寄存品、代加工料品、寄库品的盘点,适用依据盘点经过编造“盘点报告”。
(八)对外的外协合同应订明随时准予盘点及盘点盈亏的处理等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