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者,得由管理部门会同会计部门予以估列,并按第十条固定资产增置手续办理。
第十二条 登记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等不动产取得所有权后,由总务部门统一办理产权登记后,转记
入“房屋、土地登记卡”,变更时亦同。
第十三条 保险
固定资产应依“关系企业财物保险事务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保险。
□ 移转、闲置及减损的处理
第十四条 资产移转处理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什项设备等固定资产在公司内相
互拨转时应由移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移转单”一式四联会管理部门签章后,送移入部门
签认(管理部门不同时,要加印一联送移入管理部门同时签认),第一联送管理部门(管理部
门不同者,影印联送移入管理部门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第三
联送移入部门,第四联送移出部门。其出入厂区应另填“移转交运单”,一式六联。第一联
托运部门自存,第二联托运部门转送会计部门暂存凭以核对第三联,第三联至六联出厂时
经守卫签注时间、车重后,第三联由守卫暂存,于翌晨转送托运部门的会计部门,经与第
二联核对无误,于一日内转送收料部门的会计单位凭以核对收料;第四、五、六联由承运
商随同物品出厂、入厂时经守卫签注入厂时间、车重后入厂,经点收后第四联由收料部门
存查,第五、六联经守卫签注出厂时间、车重后,第五联由承运商暂存凭以申请运费,第
六联由守卫暂存,于翌晨转送收料部门的会计部门与第三联核对。
第十五条 资产送修处理
固定资产固故须送厂商修复时,应依照“工程修造发包事务处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
理,于送修时由工务部门或管理部门开具“料品交运单”一式六联,第一联经办部门自存,
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第三联由守卫室暂存于次日转送会计部门,第四、五、六联交承运商
运同物品出厂,第四联交收料厂商暂存供做物品回厂交货的凭证,经办部门于验收后转交
会计部门核销,第五联供申请运什费,第六联由收料厂商签收并送回经办部门。
第十六条 出租或外借处理
固定资产出租或外借,管理部门应先会同会计部门后按序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办理,
并应
制定契约,副本送会计部门以备核对,契约内容应包括修缮保养及税捐负担、租金、运什费
、归还期限、保持原状、附属设备明细等,其出入厂区应另填“料品交运单”一式六联,并
依第十五条流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减损处理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什项设备因减损拟报废者,应由使
用部
门填具“固定资产减损单”一式四联,注明减损原因,送管理部门及会计部门签注处理意见
后呈报(总)经理,经核准后,第一联送管理部门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三联依
处理意见办理后连同该废品送资材仓库签收(盘亏部分免办缴库),第二联连同有关资料送会
计部门据以向主管机关办理报备,抵押权变更及解除保险等手续,第三联自存。该减损资产
因体积巨大必须就地处理或拆除时,则第四联送委托部门凭以办理,惟减损资产于拆移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