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办法,呈请直属副总经理批示,并协助经办人处理之。
第七条 经批示后的报告书,人事部应即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备案,如为尚未开立发
票的“问题帐款”,则应另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备案。
第八条 仓库部接到人事部转来的报告书后,应将“问题帐款”的商品,专案列帐,
免受试用日数的限制。
第九条 经办人填写报告书后,应注意:
(一)务必亲自据实填写,不得遗漏。
(二)发生原因栏如勾填“其他”时,应在括弧内注明简略原因。
(三)经过情形栏应从与客户接洽时起,依时间的先后,逐一载明至填报日期止的所有
经过情形。本栏空白若不敷填写,可另加粘白纸填写。
(四)处理意见栏乃供经办人自己拟具赔偿意见之用,如有需公司协助者,亦请在本栏
内填明。
第十条 报告书未依前条规定填写者,人事部得退回经办人,请其于收到原报告书2
天内重新填写提出。
第十一条 “问题帐款”发生后,经办人未依规定期限提出报告书,请求协助处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