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帐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为处理呆帐,确保公司在法律上的各项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分公司应对所有客户建立“客户信用卡”,并由业务代表依照过去半年内
的销售实绩及信用的判断,拟定其信用限额(若有设立抵押的客户,以其抵押标的担保值为
信用限额),经主管核准后,应转交会计人员善加保管,并填记于该客户的应收帐款明细帐
中。
第三条 信用限额系指公司可赊销某客户的最高限额,即指客户的未到期票据及应收
帐款总和的最高极限。任何客户的未到期票款,不得超过信用限额,否则应由业务代表及
业务主管、会计人员负责,并负所发生倒帐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为适应市场,并配合客户的营业消长,每年分两次,可由业务代表呈请调整
客户的信用限额,第一次为6月30日,第二次为12月31日,核定方式如第二条。
分公司主管视客户的临时变化,应要求业务代表随时调整各客户的信用限额,但若因
主管要求业务代表提高某客户信用限额所遭致的倒帐,其较原来核定为高的部分全数由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