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日起算第60天。
第十六条 经核定由经办人先行赔偿的“问题帐款”,人事部仍应寻求一切可能的途
径继续处理。若事后追回商品或货款时,应通知财务部于追回之日起5天内依比率一次退
还原经办人。
第十七条 人事部对“问题帐款”的受理,以报告书的收受为依据,如情况紧急时,
得由经办人先以口头提请人事部处理,但经办人应于次日补具报告书。
第十八条 经办人未据实填写报告书,以致妨碍“问题帐款”的处理者,除应负全额
赔偿责任外,人事部并得视情节轻重签请惩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正时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