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应不予受理。逾15天仍未提出者,该“问题帐款”应由经办人负全额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会计员未主动填写报告书的基本资料或单位主管疏于督促经办人于规定期
限内填妥并提出报告书,致经办人应负全额赔偿责任者,该单位主管或会计员应连带受行
政处分。
第十三条 “问题帐款”处理期间,经办人及其单位主管应与人事部充分合作,必要
时,人事部得借阅有关单位的帐册、资料,并请求有关单位主管或人员配合查证,该单位
主管或人员不得拒绝或借故推拖。
第十四条 人事部协助直线单位处理的“问题帐款”自该“问题帐款”发生之日起40
天内,尚未能处理完毕,除情形特殊经报请副总经理核准延期赔偿者外,财务部应依外务
人员、营业主任待遇办法中有关倒帐赔偿的规定,签拟经办人应赔偿的金额及其偿付方式,
呈请执行副总经理核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各条文中所称“问题帐款发生之日”如为票据未能兑现,系指第一
次收回票据的到期日;如为被骗,则为被骗的当日;此外的原因,则为该笔交易发票开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