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帐款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问题帐款”,争取时效,以维护本公司与销货经办人的权益,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题帐款”系指本公司营业人员于销货过程中(含表演与试用)
所发生被骗、被倒帐、收回票据无法如期兑现或部分货款未能如期收回等情形的案件。
第三条 因销货而发生的应收帐款自发票开立之日起逾两个月尚未收回,亦未按公司
规定办理销货退回者,视同“问题帐款”。但情形特殊经呈报副总经理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条 “问题帐款”发生后,该单位应于2日内据实填妥“问题帐款报告书”(以下简
称报告书),并检附有关证据、资料等依序呈请单位主管查证并签注意见后,转请人事部协
助处理。
第五条 前条报告书上的基本资料栏由单位会计员填写;经过情形、处理意见及附件
明细等栏由销货经办人填写。
第六条 人事部应于收到报告书后2日内与经办人及单位主管会商、了解情况后拟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