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理收到相关部门报告后,由经理室进行研讨,从公司宏观角度判断该业务的影响,作出批准或不预批准的决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属董事会行使职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必须报董事会审批。
3. 执行制度
经批准后的相应业务,由总经理指定相关人员负责实施,并将实施过程和结果报总经理。
4. 会计纪录制度
财务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规定对相关业务进行会计记录,并对该业务进行监督和控制。
第三章 具体实施细则
1. 重大对外投资
(1).合理的职责分工
重大对外投资应由董事会授权,由经理室指定相关部门执行该项业务,由财务部进行会计记录和监督,并由指定部门或人员对对外投资资产进行保管,不得由一人同时负责上述任何两项工作。
(2).重大对外投资执行
经过董事会授权后,相关部门或人员应按照董事会关于对外投资的内容,方式,投资比例等办理有关投资事项,执行人员不得超越权限办理任何对外投资事项。而且,其执行任何业务均应处于经理室监控之下,一经发现其未能按董事会要求办理对外投资业务,应即时纠正或者停止其执行资格。
(3).严格会计记录制度
公司对外投资,无论是股票投资,债券投资,还是其他投资,都应取得或编制充分的凭证,进行详细的记录。对于购进的股票或债券,应按证券的品种设置明细帐,详细记录其名称,面值,证书编号,数量,收取的利息和股息等。对其他投资,也应按其种类分别设置明细帐,记录投资的形式,接受投资单位,投资计价以及投资收益等内容。
(4).保管和定期盘点制度
公司对对外投资的有价证券,必须建立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证券,对于任何证券的存入或取出,要将证券名称,数量价值及存取日期等详细记录于证券登记薄内,并由所有在场经手人员签名。公司安排有关部门或人员每季末对有价证券进行盘点,并且盘点人员必须独立于负责对外投资业务执行,保管和记录的人员。
2. 公司资产处理
(1).审批和授权
对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租赁,报废,和投资转出等行为,必须报董事会授权批准,对于非公司主要生产设备,价值较低的资产,其处理经经理室批准即可。
(2).价值评估和鉴定
公司处理资产,其作价原则应遵循市场公允价格,可由我公司和资产接受方协商定价,也可由中介机构评估定价,其最终成交价格应由董事会或经理室批准。
(3).会计记录制度
会计部门应对该资产处理事项进行核算,并对该资产处理有关损益情况,帐面资产减少情况及备抵情况进行反映。
3. 资金调度
(1).审批和授权
凡公司资金调度,均应由总经理批准和授权。
(2).资金调度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体现效能,节约和安全。
A:资金调度必须是用于公司业务发展。
B:资金调度必须考虑其安全性和可收回性。
C:对于潜伏的可能给公司资金安全带来危害因素,应做资金调度前可行性分析。
D:公司所调出资金在达到目的后,应立刻回归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