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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帐管理办法(2)

时间:2011-10-17 编辑:范文网     发表评论

管负责赔偿。
    第五条  业务代表所收受支票的发票人非客户本人时,应交客户以店章及签名背书,
经分公司主管核阅后缴交出纳,若因疏忽所遭致的损失,则应由业务代表及分公司主管各
负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各种票据应按记载日期提示,不得因客户的要求不为或迟延提示,但经分公
司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
    催讨换延票时,原票尽可能留待新票兑现后始返还票主。
    第七条  业务代表不得以其本人的支票或代换其他支票充缴货款,如经发现,除应负
责该支票兑现的责任外,以侵占货款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分公司收到退票资料后,倘退票支票为客户本人属发票人时,则分公司主管
应即督促业务代表于一周内收回票款。倘退票支票有背书人时,应即填写支票退票通知单,
一联送背书人,一联存查,并进行催讨工作,若因违误所造成的损失,概由分公司主管及
业务代表共同负责。
    第九条  各分公司对催收票款的处理,在一个月内经催告仍无法达到催收目的,其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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