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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帐管理办法(6)

时间:2011-10-17 编辑:范文网     发表评论

    (五)低于1‰,每人加发年终奖金25%。
    第十八条  分公司因倒帐催讨回收的票款,可作为其发生呆帐金额的减项。
    第十九条  法务室依第九条接受办理的呆帐,依法催讨收回的票款减除诉讼过程的一
切费用的余额,其承办人员可获得如下的奖金:
    (一)在受理后6个月内催讨收回者,得20%的奖金。
    (二)在受理后1年内催讨收回者,得10%的奖金。
    第二十条  依第十一条已提列坏帐损失或已从呆帐准备冲转的呆帐,业务人员及稽核
人员仍应视其必要性继续催收,其收回的票款,由催收回者获得30%奖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呆帐赔偿款项,均在该负责人员的薪资中,自确定月份开始,
逐月扣赔,每月的扣赔金额,由其主管签呈核准的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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