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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帐管理办法(3)

时间:2011-10-17 编辑:范文网     发表评论

额在2万元以上者。应即将该案移送法务室依法追诉。
    第十条  催收或经诉讼案件,有部分或全部票款未能收回者,应取具警察机关证明、
邮局存证信函及债权凭证、法院和解笔录、申请调解的裁决凭证、破产宣告裁定等,其中
的任何一种证件,送财务部做冲帐准备。
    第十一条  没有核定信用限额或超过信用限额的销售而遭致倒帐,其无信用限额的交
易金额,由业务代表负全数赔偿责任。而超过信用限额部分,若经会计或主管阻止者,全
数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若会计或主管未加阻止者,则业务代表赔偿80%,会计及主管各赔
偿10%。
    若超过信用限额达20%以上的倒帐,除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外,分公司主管则视情节轻
重予以惩处。
    第十二条  业务代表应防止而未防止或有勾结行为者,以及没有合法营业场所或虚设
行号的客户,不论信用限额若何,全数由业务代表负赔偿责任。送货签单因归罪于业务代
表的疏忽而遗失,以致货款无法回收者亦同。
    第十三条  设立未满半年的客户,其信用限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万元,如违反规定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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