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低于5‰(不包括5‰),高于4‰(包括4‰),嘉奖一次,加发年终奖金10%。
(二)低于4‰,高于3‰,嘉奖二次,加发年终奖金20%。
(三)低于3‰,高于2‰,小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30%。
(四)低于2‰,高于1‰,小功二次,加发年终奖金40%。
(五)低于1‰,大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50%。
若中途离职,不予计算奖金。
第十七条 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以外人员的奖励,以该分公司每年所发生的
呆帐率,低于容许呆帐率时实行。内容如下:
(一)低于5‰(不包括5‰),高于4‰(包括4‰),每人加发年终奖金5%。
(二)低于4‰,高于3‰,每人加发年终奖金10%。
(三)低于3‰,高于2‰,每人加发年终奖金15%。
(四)低于2‰,高于1‰,每人加发年终奖金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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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 呆帐管理办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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