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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帐管理办法(4)

时间:2011-10-17 编辑:范文网     发表评论

发生呆帐,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全额。
    第十四条  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于其所负责的销售区域内,容许呆帐率(即实
际发生呆帐金额除以全年销售净额的比率)设定为全年的5‰。
    第十五条  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其每年发生的呆帐率超过容许呆帐率的惩处
如下:
    (一)超过5‰,未满6‰者,警告一次,减发年终奖金10%。
    (二)超过6‰,未满8‰,申诫一次,减发年终奖金20%。
    (三)超过8‰,未满10‰,小过一次,减发年终奖金30%。
    (四)超过10‰,未满12‰,小过二次,减发年终奖金40%。
    (五)超过12‰,未满15‰,大过一次,减发年终奖金50%。
    (六)超过15‰以上,即行调职,不发年终奖金。
    若中途离职,于其任期中的呆帐率达到上列的各项程度时,减发奖金的比例,以离职
金计算。
    第十六条  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其每年发生的呆帐率低于5‰时的奖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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