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呆帐,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全额。
第十四条 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于其所负责的销售区域内,容许呆帐率(即实
际发生呆帐金额除以全年销售净额的比率)设定为全年的5‰。
第十五条 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其每年发生的呆帐率超过容许呆帐率的惩处
如下:
(一)超过5‰,未满6‰者,警告一次,减发年终奖金10%。
(二)超过6‰,未满8‰,申诫一次,减发年终奖金20%。
(三)超过8‰,未满10‰,小过一次,减发年终奖金30%。
(四)超过10‰,未满12‰,小过二次,减发年终奖金40%。
(五)超过12‰,未满15‰,大过一次,减发年终奖金50%。
(六)超过15‰以上,即行调职,不发年终奖金。
若中途离职,于其任期中的呆帐率达到上列的各项程度时,减发奖金的比例,以离职
金计算。
第十六条 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其每年发生的呆帐率低于5‰时的奖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