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负责上路稽查的组织工作,适时开展夜检,及时上门催收欠款,抓好查漏补征。
7、完成上门、上路,目标承包及领导和上级内审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十三、征稽人员工作制度
1、上班不迟到、 不早退、不旷工。严守工作纪律,按时到岗到位,因迟到、早退影响工作者扣“活工资”1%,旷工一天扣“活工资”50%。
2、工作时间坚守岗位,不串岗、不聊天、不做私事,杜绝买菜、打毛线、吵架、下棋、开玩笑等不良行为,遵章守纪,完成工作任务。
3、为了保持优美的工作环境和安静的办公条件,办公时间严禁带小孩。
4、坚持上班着装,做到整洁、端庄、不穿便服上班,不穿拖鞋(微机室除外)工作,违者一天(次)扣“活工资”2%。
5、坚持每周下午业务会议制度,召开民主生活会,工作中疑难问题在会上商量解决并布置下一步工作任务。
6、出门办事、进帐、追款、稽查应向科室及所领导讲明情况,说明去向、时间,否则作早退或旷工处理。
五十四、征稽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我市征稽工作人员的科学管理,保证征稽工作人员的优化、廉洁,提高工作效能,促进规费征收工作,根据国家事业单位有关行政管理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征稽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征收稽查处除借用人员和临时工以外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 征稽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征稽工作人员的各级领导机构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各级主管机关的政策规定办理。
(二)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 征稽工作人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2、积极宣传,贯彻国家征费政策、法规、规章,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3、忠于职守,团结互助,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4、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5、刻苦钻研业务,提高业务素质,接受群众监督,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七条 征稽工作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1、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2、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3、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4、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
5、对各级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
7、依照国家政策和本制度规定辞职;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录用
第八条 征稽工作人员的录用,应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标准择优录用。
第九条 录用征稽工作人员,必须在政策规定的编制限额内按照岗位所需的要求进行。
第十条 报考征稽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有关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符合征稽工作的实际要求。
第十一条 录用征稽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发布招考公告或推荐;
2、对报考和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对审查合格人员进行考试;
4、对考试合格人员进行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5、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用人员名单,报上级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征稽工作人员的录用考试,除国家和省领导机关有明确规定外,一律由地(市)级征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