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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稽处单位职责、机构、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制度(17)

时间:2011-10-20 编辑:范文网     发表评论

  第五十八条 各级征稽管理机构的征稽工作人员配置,必须按照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机构编制规定的总体原则下,采取优化组合的方式,使用和配置各征稽岗位人员。优化组合原则规定如下:
  1、征稽部门领导人员按照规定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
  2、处管科长、所长一级的干部,由处领导提名,必要时,也可采用群众推荐的形式,由处组织部门考查,经处党委会研究后,报上级局审批,任职录用;
  3、处管副科长、副所长一级的干部,由各科、所正职领导提名,必要时,也可采用群众推荐的形式,由处组织部门考查,经处党委会研究后,报上级局审批任职录用;
  4、各所、各职能科室其他负责人,由各所领导集体研究,报处组织部门考查, 经处党委会研究后,审批任职录用;
  5、各科、各所征稽工作人员,在不违反国家人事政策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工作岗位,业务素质,政治思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工作岗位、业务素质,政治思想素质,由各科、各所通过优化的方法,进行录用。
  优化组合掉岗的征稽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后,经所在部门同意,方可重新上岗工作。培训期间只发固定工资。培训后,上岗仍不合格者,单位将给予该征稽工作人员三个月时间联系调出。(此时间只发固定工资),三个月仍不调出的,征稽机构将按照本制度予以辞退处理。
  第五十九条 优化组合工作,必须在本单位、本部门内部实施,对组合掉的征稽工作人员必须报备案,对本单位、本部门所需求的外部人员,必须向处机关人事部门写出申请,经处党委会研究后,报上级局审批、批准后,才能调入。
  第六十条 优化组合工作,必须从业务工作实际出发,不得徇私情,图报复,搞个人小团体,若有违反者,征稽机构将按照本制度第六章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第六十一条 在优化组合工作中,征稽工作人员针对处理意见,有权按照本制度第十三章条款规定,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十六)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路规费征收稽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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